张某与云南贵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案 姓名权纠纷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曲中民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3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雷仙莲 单位: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张某具有高级工程师资质和持有“高工”证,2007年4月,贵鑫公司出于工作需要,主动与张某协商,提议由张某到贵鑫公司处任总工程师,张某亦应允。双方为此积极准备,张某以贵鑫公司员工的名义参加了云南省建设厅组织的建筑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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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11)宣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曲中民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姓名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39年生,现住曲靖市。
被告(被上诉人):云南贵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鑫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振兴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宁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丽梅云南乐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阚世彦;人民陪审员:张庆国李玉松。
二审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代兴德;审判员:雷仙莲高体所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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