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泰吉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诉骏士 房屋买卖“阴阳合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219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0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基周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人口流动的频繁,房屋买卖市场日益升温。交易中,房屋买卖合同是运转的核心基础,也是过程的充分记录,因此,国家出于监管交易市场秩序及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需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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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219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厦门泰吉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吉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圳南七路47、49、51号6#厂房。
法定代表人: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东升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骏士(厦门)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士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圳南七路51号7号厂房2F。
法定代表人:林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小红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陈基周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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