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诉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责任保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12)寿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0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生兴 单位: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公司将理赔款直接付给被保险人导致受害人无法及时得到赔偿款时,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1.责任保险的理赔款支付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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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12)寿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男,1972年生,住福建省寿宁县。
原告:金某,女,1973年生,住福建省寿宁县。系原告朱某妻子。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龚潇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男,1976年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505号迪尚商务大厦C座。
负责人:蔡某,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青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吴生兴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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