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谷都文化演出有限公司诉上海友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演出合同案 诚实信用原则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法律服务所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民二(商)初字第14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5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晶 单位: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一是原告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即被告不付钱原告是不是可以罢演。
合同履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的一种保护手段,免去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但行使该抗辩权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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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民二(商)初字第144号。
2.案由:演出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谷都文化演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453号1226室。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为明,上海市虹口区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汉族,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友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沪太路1895弄51号2幢一楼125室。
法定代表人:兰某,该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孙碧歆、严海平,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吴晶
6.审结时间:201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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