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钰钢钢铁有限公司诉张某、叶某等股东出资案 瑕疵股权转让与资本维持原则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2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蒋坷 单位: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该案件所引发的问题有:(1)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2)瑕疵股权转让后补缴出资的责任由谁承担。(3)当等价有偿原则与资本维持原则发生冲突时,如何取舍?
关于问题一与二,《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已有定论,即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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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1)崇民二(商)初字第242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5号。
2.案由:股东出资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钰钢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钢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窑桥村社南780号2幢193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美红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叶某(以下简称叶),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现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韦芳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张某(以下简称张),男,195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现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韦芳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某(以下简称江),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现住上海市崇明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怡;审判员:薛礼忠;人民陪审员:王兴邦。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蔚;代理审判员:顾继红赵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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