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运河旅行社有限公司诉北京京城水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案 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之认定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220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殷华 单位: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确立了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第二十条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两个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公司法人制度。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法运行的基础,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股东对该公司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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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22048号。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运河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135号(星湖饭店甲3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志忠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城水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甲2号滨角园码头三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娜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佳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旭游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东路25号25幢406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女,北京旭游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代理审判员:殷华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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