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源支行等储蓄存款合同案 收单行责任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源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源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源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二终字第3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1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仇彬彬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盗刷银行卡的犯罪案件频繁发生,随之引发的储户与发卡银行之间的损失赔偿纠纷也不断诉至法院。盗刷银行卡的犯罪分子往往通过网上银行、自助存取款机(ATM机)、授权销售终端(POS机)或者特约商户盗取储户银行卡账户内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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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1)青民二初字第968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二终字第341号。
2.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许某,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金洲路。
委托代理人:黎裕光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源支行。
负责人:沈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源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源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源支行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负责人:苏某,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雷某,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东;人民陪审员:潘平方陈翘。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仇彬彬;审判员:陈健;代理审判员:韦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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