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柳州市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案 企业借贷关系的认定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民再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8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蒋笑天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然而,由于融资渠道不畅,企业间的借贷活动频繁,相应地也使企业借贷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所以准确认定企业间借贷关系,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二初字第1509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柳市民一终字第520号。
再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民再字第11号。
2.案由:企业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广西金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森林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廖晓军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再审):冯绪红广西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申请再审人):柳州市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园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刚云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再审):陈柳新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申请再审人):郑某。
被告(被上诉人申请再审人):覃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郑某,系被告覃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再审):钟国华,柳州市恒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敏;人民陪审员:谈粤毅张喜贵。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媚媚;审判员:韦飞宇黄敏(小)。
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敏(大);审判员:李红陈小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6月2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