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黄圃镇辽源五金电器厂诉中山市得帝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案 支票残片是否有效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中中法民二终字第4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2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卢钊洪 单位: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本案例的争议焦点为:辽源厂起诉的支票残片是否有效,辽源厂要求被告得帝公司向其支付款项68 000元及利息理由是否成立。
本案原告的起诉请求之所以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主要在于,原告所持有的残缺支票,欠缺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记...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2)中二法东民二初字第224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中中法民二终字第452号。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山市黄圃镇辽源五金电器厂,住所地: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圃灵路。
投资人:刘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道红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山市得帝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东。
法定代表人:谭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红玲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及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卢钊洪。
二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军;审判员:刘满星;代理审判员:刘运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