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民二终字第2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1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邵巧玲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纵观一审、二审判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受害人身份不明,责任人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将对不明身份的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交付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后,是否可以认定其为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该部分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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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2)城中民二初字第411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民二终字第253号。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韦某,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何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伍时健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黄某,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壮族。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何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伍时健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中山中路37号。
负责人:韦某1,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黎强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韦寅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邵巧玲。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文泉;代理审判员:温清华申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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