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保城气瓶检验有限公司诉无锡华润车用气有限公司拒绝交易垄断案 拒绝交易 反垄断法行为的认定
案由:
拒绝交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

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0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0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佳丹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认定构成垄断行为必须严格把握法定要件。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拒绝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拒绝向购买者出售商品(服务)。一般而言,市场经营主体享有合同自由,包括有权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的条件、内容和方式的自由。但是,在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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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知民初字第0031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004号。
2.案由:拒绝交易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无锡市保城气瓶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城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伟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无锡华润车用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车用气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超;代理审判员:朱佳丹李骏。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成龙;代理审判员:曹守军陈芳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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