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南昌巨人雷式专修学校劳动争议案 竞业限制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人力资源

文书字号: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洪民一终字第3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5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世民 单位: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致,不少职业和岗位的技术性、秘密性程度渐高。基于此,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凭借其优势地位,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会另行附上保密条款或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劳动者在合同期及终止后一段时间内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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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2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洪民一终字第353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无业,住南昌市。
被告(上诉人):南昌巨人雷式专修学校,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该学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该学校法务。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学校人力资源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世民;人民陪审员:龚剑玻梁伦辉。
二审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招香;审判员:王璐胡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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