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刑初字第4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海琴。
被告人:孟某,男,1935年出生,汉族,文盲,农民。2011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杭舟;人民陪审员:李明光、金天。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被告人孟某于2011年4月27日9时许,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沿如皋市角通线由北向南行至白蒲镇姚家园村5组路段,观察疏忽,遇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碰撞由西向东步行进公路的被害人蔡某(女,殁年85岁),致蔡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9日死亡。经认定,孟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建议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孟某的刑事责任。
(三)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于2011年4月27日9时许,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沿如皋市角通线由北向南行至白蒲镇姚家园村5组路段,观察疏忽,遇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碰撞由西向东步行进公路的被害人蔡某(女,殁年85岁),致蔡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9日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孟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观察疏忽,遇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事发后变动车辆未标明位置,使得部分现场证据灭失,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孟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理中,经法院主持,孟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证言;
2.如皋市公安局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检查笔录、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5.户籍证明;
6.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四)判案理由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孟某犯罪时已满75周岁,且系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孟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孟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作出如下判决:
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六)解说
与之前的刑法规定相比,《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增加规定了关于老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适用,从刑法层面对老年人作出界定,即已满75周岁的人。《刑法修正案(八)》中,与老年人犯罪、75周岁有关的条文共有三个:(1)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3)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这是刑法中新增的一项法定从宽情节,司法中需要对如何认定老年人犯罪的年龄以及如何把握从宽处罚作出及时回应。
1.已满75周岁的认定
与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一样,老年人犯罪中将75周岁作为法定的量刑身份门槛,实践中难免会围绕年龄是否满75周岁出现一些争议。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参照类似的未成年人情节中年龄审查的方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审查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一般应当以户籍证明为依据;对户籍证明有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出生证明文件、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应认定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没有户籍证明以及出生证明文件的,应当根据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进行判断,必要时,可以进行骨龄鉴定,并将结果作为判断被告人年龄的参考。未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不能认定其已满十八周岁。”200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指出,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
因此,对犯罪嫌疑人年龄是否满75周岁的审查,首先是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为准。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公安机关对外地人,采用从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网上下载《人口信息登记表》并加盖公章方式证明。没有严格调取户籍证明。从证据角度而言,该登记表并不合法,不属于原始书面证据材料,且该登记表中信息可能出现登录失误,不能真实反映被告人身份状况,对此应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调取。其次,在户籍证明出现争议时,与未成年人犯罪中接着审查出生证明等材料不同,老年人犯罪有其不同之处。以本案为例,假如孟某犯罪时年龄75周岁左右,户籍证明系后来登录形成的,本人或其辩护人提出其已满75周岁,显然查找当时的出生证明等材料或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材料有些不现实,其出生年代远在20世纪30年代,而当时中国尚处于战乱之中、解放之前,农村许多人都是接生婆接生的,遑论出生证明;即使有出生证明的,其保管存留也是一个不小的考验。而一些能证明其出生的诸如接生婆等人,也许早已作古。此时,可以查阅其原始户籍登记档案、人口普查登记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进行综合审查,重点审查其年龄前后有无变动,有关机关、人员在换领身份证件或进行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民事、行政等活动时,其对年龄记载是否提出过异议;如果长期未提出异议,且一直以该户籍登记日期为准从事对外交往,此次突然提出异议的,应不足以采信。当然,在上述方法仍不足以排除争议、行为人的年龄是否已满75周岁存疑,尤其是关系到是否适用死刑时,我们可以采用骨龄鉴定的方法对涉案人的年龄作出判断。实践中,骨龄鉴定作为一个判断年龄的辅助方法,并不能精确到某年某月某日,往往只能得到一个相对确定的年龄区间,因此在骨龄鉴定意见出现前述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中“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情形时,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为已满75周岁。在考察是否适用死刑时,如遇到该情形更应慎重,原则上应排除死刑的适用。因为即使一审法院勉强适用,随着被告人上诉、死刑复核等程序的进行,在二审或复核审时,被告人的年龄随时有可能构成审判时已满75周岁,致使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不适用死刑。
2.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及缓刑适用
分析、探讨司法中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我们不妨先回顾一下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入法时立法者的一些声音,从而为准确适用法律、把握立法精神提供些帮助。在对草案内容进行审议时,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立法绝大多数委员、代表不持异议,但对如何从宽处罚有不同的建议:有的委员建议只对过失犯罪的老年人从宽处罚;有的建议不区分故意与过失犯罪,直接规定老年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的代表和单位建议对老年人犯罪不作区分,一律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过失犯罪,可以增加免除处罚;有的单位建议除从轻或减轻处罚外,还可以增加免除处罚的规定;有的单位则建议鉴于老年人犯过失犯罪很少,对其从宽处罚意义不大,可只规定老年人故意犯罪从轻处罚等。参见张军主编、胡云腾副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编著:《〈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10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最终立法审议通过的条文与草案内容一致,未作出改动。笔者认为,从上述立法活动的过程来看,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基本是全社会的共识,也是刑法对“尊老爱幼”中华传统美德的回应及回归。
与未成年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不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是从主观罪过上采用故意与过失二分法,分别适用不同的从宽处罚原则:对故意犯罪是采用得减主义,过失犯罪是采用当减主义。笔者认为,该立法方法既保持了立法上的稳定,体现了类似情节类似处理,即与未成年人犯罪一样未规定免除处罚;同时也体现了对老年人犯罪特殊性的理解。即相较于未成年人心智与生理均处于相对不成熟或较弱的情况,老年人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其过失犯罪更多是“力不足”的体现,因此在处罚时应得到更大宽容。而故意实施犯罪的老年人多老谋深算且更具隐蔽性,如果也采用当减主义则容易放纵犯罪或被一些别有用心的老年人利用。在刑法修正案草案试图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不适用死刑时,更引发了许多人的担忧和反对,为此在正式通过的法条中增加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规定。然而据资料显示,全国法院75周岁以上被判死刑的多年没有一例,该但书规定注定会成为一个休眠条款。
当然,立法者及社会公众的这些担忧确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可以在司法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对待,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第一,对系累犯的,或者在本次犯罪前10年内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犯罪前科、有多次受行政处罚劣迹的,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及监外执行过程再犯新罪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只从轻处罚,而不减轻处罚,如果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不予从宽处罚。第二,对系偶犯、初犯的,或年龄超过80周岁的,或受审后悔罪明显且自理能力出现重大变化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可以根据其犯罪性质、情形及其他量刑情节、是否系民间矛盾引发,结合运用刑事和解特殊程序,原则上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适用条件,一般也应当适用缓刑。第三,对系过失犯罪的,应当对老年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系初次或偶然犯罪的,除犯罪影响过大,原则上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到三年以下适用缓刑。以本案交通肇事犯罪为例,孟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因观察疏忽,遇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行为完全符合老年人体力、判断力下降,导致过失犯罪的特征,因此依《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虽然孟某所驾车辆无号牌,且经公安机关认定需要持证驾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无证、无牌是交通肇事犯罪中从重处罚情节,但广大的中国农村、城郊结合部,甚至是中小城市,一些老年人由于学习、理解、活动能力受限,多以电动三轮车作为代步工具,装一些货物比较常见,如以无证、无牌从重处罚,甚至不适用缓刑,则过于苛刻。结合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就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系初犯,审理法院对其判处缓刑是适当的,值得肯定。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杜开林)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18 - 2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