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案
案由: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2)集刑初字第3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9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蓝水凤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行为人用烟花爆竹拆卸原料制成的疑似爆炸物,是否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爆炸物。
一种观点认为,涉案疑似爆炸物系采用烟花爆竹拆卸的原料作成,不属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故亦不属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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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2)集刑初字第354号。
2.案由: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晖。
被告人:周某(曾用名:周某1),男,1975年出生。
辩护人:吴为帮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涂学斌;代理审判员:张显春;人民陪审员:李凯彦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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