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终字第53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1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跃增 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行为人叶某虽未对其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提出异议,但我国实行上诉全面审查的原则,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肯定了一审法院的观点,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案所提出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是: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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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刑初字第330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终字第5337号。
2.案由:侵犯著作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门美子。
被告人(上诉人):叶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199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2011年11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高原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勇北京卓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跃增;代理审判员:安彦增;人民陪审员:董淑清。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关芳;代理审判员:宋振宇王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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