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运输毒品案
案由:
物制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刑终字第18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9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丁青青 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犯罪人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理由是查获犯罪人时毒品处于被持有状态,又无其他证据证实犯罪人具有其他毒品犯罪目的;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定性为运输毒品罪,理由是犯罪人所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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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刑初字第408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刑终字第1808号。
2.案由:运输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飞。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2007年10月3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孔兵杰、王振清北京方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王智国北京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青青;人民陪审员:杨永才孙桂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建忠;审判员:唐仑;代理审判员:李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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