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等抢劫案 同案被告人供述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2)广刑初字第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7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利 单位: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公诉机关指控的行为人高某、齐某抢劫半挂货车未遂及抢劫拖拉机司机现金1 000元的犯罪事实,仅有两行为人的供述及同案犯的供述材料证实,没有其他证据来印证,能否认定为犯罪事实的问题,合议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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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2)广刑初字第37号。
2.案由: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欣兵。
被告人:高某,男,1991年出生,农民。2011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崔建青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齐某,男,汉族,1991年出生,农民。2011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聂士善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乳名孙某1,男,1982年出生,农民。2011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中明;审判员:周小立徐利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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