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行终字第011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1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负责公司登记的行政职能部门,其有权在接受相对人的申请后经过审核对公司设立、变更等事项予以登记。近年来,工商部门却屡屡因登记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有的以工商部门未尽审查职责,审核不严为由要求撤销某一工商登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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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2)港行初字第000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行终字第0119号判决书。
2.案由:工商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南通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井明北京市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蔡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1,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张某2。
委托代理人:孙鹏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
第三人:张某3。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鸿;审判员:徐建云、刘海燕。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羽梅;审判员:季金华、鲍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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