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服保定市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保定市旅游局

文书字号: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2)北行初字第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6月07日
法官解说
我国行政诉讼的职能作用,一方面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何种情况下给予保护,何种情况下给予维护,何种情况下给予监督?这要求行政审判法官进行考量,审判中需要严格、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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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2)北行初字第1号判决书。
2.案由:旅游行政管理。
3.诉讼双方
原告:保定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住保定市北市区建筑胡同,系该公司执行经理。
被告:保定市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1,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保定市旅游局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立荣;审判员:王海波;代理审判员:张卫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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