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速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秀分局工商行政强制案
案由:
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速芳商贸公司

速芳商贸公司

速芳商贸公司

青秀工商分局经济检查大队

青秀工商分局执法科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行终字第1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8月27日
法官解说
1.背景情况介绍。
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即“QS”标志,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原以“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2010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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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1)青行初字第3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行终字第17号判决书。
2.案由:工商行政强制。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广西南宁速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速芳商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某,速芳商贸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熊某,速芳商贸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某,速芳商贸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被上诉人):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秀分局(以下简称青秀工商分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申某,青秀工商分局经济检查大队科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青秀工商分局执法科科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波;审判员:农瑛;人民陪审员:余安宁。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力宁;审判员:韦美云;代理审判员:晏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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