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大兴庄镇政府不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案
案由:
地役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终字第84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2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民事纠纷争议处理决定书的性质如何认定。
一审法院认可了被告对此处理决定性质的认定,即认为该民事纠纷争议处理决定系镇政府对两家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在于:(1)名称不影响性质的认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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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2)平行初字第7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终字第844号判决书。
2.案由:不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罗某,刘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刘某1,刘某之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赵一凡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2。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丽颖;人民陪审员:王爱民、李翠兰。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宁;代理审判员:霍振宇、曾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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