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等诉北京市密云县古北口镇人民政府不作出处理决定案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浩东(义乌)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密云县古北口镇人民政府综合科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终字第101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在本案中,争议的土地位于原告雷某房屋西侧,原告雷某与其房屋西侧争议的土地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可以作为申请人向被告密云县古北口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因此,对于被告密云县古北口镇人民政府认为原告雷某不具备土地使用权确权主体资格...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2)密行初字第1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终字第1018号判决书。
2.案由:确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雷某。
原告(被上诉人):秦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向云北京浩东(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密云县古北口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席振和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某,北京市密云县古北口镇人民政府综合科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铁军;代理审判员:李慧杰;人民陪审员:高士满。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学猛;审判员:徐宁;代理审判员:裴铭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