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不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登记管理案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六建集团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管理局营房处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管理局营房处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行初字第22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2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涉案房屋转移登记给王某1、叶某的合法性基础法律文书经司法再审程序判决撤销,被告以无法认定第三人王某1、叶某是否善意为由,称需经法院再行判决才可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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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行初字第228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登记管理。
3.诉讼双方
原告:叶某,女,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C座)。
法定代表人:杨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某,女,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男,北京市六建集团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第三人:叶某,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管理局营房处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兼第三人叶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1,男,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管理局营房处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海淀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汤捷;代理审判员:李宝乾、刘晔。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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