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不服武汉市江汉区社会保险管理处劳动行政给付案
案由:
行政给付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04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4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背景情况介绍。
劳动者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工伤的,如何处理民事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关系,是当前行政管理与司法审判中分歧较大的问题。是采取受伤职工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的处理模式,还是采取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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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1)汉行初字第5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044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行政给付。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邓某,女,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熊徽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武汉市江汉区社会保险管理处,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玉宇里特1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处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李某,男,该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翟某,男,该处干部。
第三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城市之光A栋1单元1101-1102室。
负责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邓某1,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俊;人民陪审员:林瑾、周汉云。
二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正武;审判员:肖丹;代理审判员:李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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