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伊锦园清真餐饮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为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北京伊锦园清真餐饮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终字第99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2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审理系涉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该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上述规定中视同工伤的要素,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为:(1)冯某1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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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行初字第4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终字第999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伊锦园清真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龙泽鱼跃景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新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北京伊锦园清真餐饮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柳树甲100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石峰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1,女,河南省南乐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河南省南乐县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卞京英;代理审判员:哈胜男;人民陪审员:李凤雨。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宁;审判员:王小浒;代理审判员:蒋慕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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