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不服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案由:
工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天香律师事务所

鄄城县法制办公室

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书字号: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2)鄄行初字第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5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争执的焦点是李某1在发生事故时是否醉酒。曾有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在受理了原告的工伤申请后,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1属于上班途中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并无不当,因而李某1的死亡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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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2)鄄行初字第6号判决书。
2.案由:工伤认定。
3.诉讼双方
原告:韩某,女,农民,住鄄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军山东天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鄄城县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新华;审判员:崔浩、王昊。
6.审结时间:201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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