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案由:
工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终字第56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8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不能直接免除用人单位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向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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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2)怀行初字第1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终字第568号判决书。
2.案由:工伤认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网络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1号2幢四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茹洁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蒙某,女,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怀柔区人保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波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女,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高某,男,农民,户籍地:陕西省扶风县。
委托代理人:曾广誉,男,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站水;审判员:董爱军、郭建强。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晓畅;审判员:霍振宇、王小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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