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等诉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

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终字第32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5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中,尽管被告有权针对原告违反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对原告自建石棉瓦房实施强制拆除,但原告存放于该房屋内的商品货物属于合法财产,如果被告强制拆除行为对该部分财产造成损害,则原告有权主张赔偿。但合议庭针对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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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1)平行初字第8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终字第321号判决书。
2.案由: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姜某。
原告(上诉人):许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冬生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某1(两原告之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靳某,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兰芳;代理审判员:张丽颖;人民陪审员:王起。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宁;代理审判员:蒋慕鸿、霍振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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