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集体成员撤销权 行使期限 行使主体 行使要件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终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6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春雷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近十几年来,随着农村地区的快速发展,有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在土地征用补偿和土地租赁等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贱卖集体财产、低价出租集体土地及私吞土地征用补偿款,或者利用伪造的村民会议决议等损害集体成员利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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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3)翔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终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洪某等30户。
诉讼代表人:洪某、洪某2、洪某3。
委托代理人:陈海林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洪某1。
委托代理人:吴志坚、郭琳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市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洪某4,该居委会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春雷;代理审判员:张薇;人民陪审员:杨马苏。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德琨;代理审判员:章毅王铁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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