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千禧安康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诉北京市燕都医院、第三人北京骏腾广告有限公司排除妨害案 占有损害赔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

南京安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645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0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伟伟 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非法占用他人宣传栏发布自己广告的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权利人请求赔偿的数额应如何合理确定?欲妥善处理本案争议焦点,笔者认为,应从广告宣传栏的权利主体、宣传栏合法占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以及非法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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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645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南京千禧安康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吴漠尘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宋某,女,29岁,南京安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燕都医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倪某,该医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文考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孙某,女,21岁,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第三人:北京骏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杨树岗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志东;人民陪审员:褚丽柳志然。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新泉;代理审判员:朱文君刘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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