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北京正华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预售商品房的交付问题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公司

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076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8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盛蔚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是否已经交付?业主认为涉案房屋未符合标准,开发商应当承担交付合格房屋的责任,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则认为房屋存在不合约定的问题并非开发商自身原因导致,业主已经收房,依据合同约定的条款,涉案房屋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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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447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076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1978年出生,壮族,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XX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上诉人):北京正华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顺通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黄某、赵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震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白玉龙。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春燕;代理审判员:盛蔚洪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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