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吴某、吴某1民间借贷纠纷案 抵押人 抵押权 合同担保义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再终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9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许敏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1.关于担保人如何确定的问题
应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的陈述,结合担保协议或者担保条款的内容对担保人予以确定。不轻易否定在担保协议上签字的主体,也不轻易认定凡是在担保协议上签字者均为担保人。本案中担保人处有吴某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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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XXX)锡滨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民终字第0930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再终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某,男,1958年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再审):王建明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朱江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再审):李君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吴某,男,1981年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许敏利,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再审):万敏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1,男,1953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恒曲县。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剑峰;人民陪审员:丁霞静王芹。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志江;审判员:张红;代理审判员:陈丽芳。
再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敏;审判员:朱健过坚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月18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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