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安尔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宜兴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所有权保留标的物的取回方式及取回费用等确定取回权后必然发生且可评估的损失主张时间的认定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商初字第001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4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戴鸿峰 单位: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案作为《买卖合同解释》公布、施行后据以裁判的案件,在处理所有权保留纠纷时适用了《买卖合同解释》第六部分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相关规定,但在适用相关规定裁判过程中,笔者发现上述司法解释对以下问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1.取回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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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商初字第001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无锡安尔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尔特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硕放工业园五期。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1,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惠芬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达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竺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戴鸿峰
6.审结时间: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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