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与潘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劳动者享有培训教育选择权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1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晓东 单位: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宪法赋予公民受教育培训的权利,该权利只要由劳动者合理使用,则不应以任何理由被剥夺或削弱。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对于促进现有工作的开展以及之后选择新的就业机会都不无裨益,且该项技能培训并非需要与现有工作一定产生联系,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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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李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委托代理人:潘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代理人:赵凤兵北京市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及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陈晓东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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