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正当防卫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3)浔刑初字第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7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程君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谭某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属于防卫过当,解决了这一问题也就可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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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3)浔刑初字第43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庆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系被害人植某的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植某1,系被害人植某的女儿。
法定代理人:莫某,系植某1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植某2,系被害人植某的儿子。
法定代理人:莫某,系植某2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植某3,系被害人植某的儿子。
法定代理人:莫某,系植某3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植某4,系被害人植某的父亲。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东垣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人:谭某,男,1976年9月5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教师,住广西桂平市。2012年9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罗敏、马彬华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雪芬;审判员:覃江健;人民陪审员:杨勤
6.审结时间: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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