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绑架案 犯罪预备
案由:
绑架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3)任刑初字第3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8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边凤娟 单位: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二行为人的犯罪停止形态曾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二行为人是在为了犯罪制造条件时被查获,未造成法律后果,其犯罪形态属于犯罪预备;另一种意见认为二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了绑架行为,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3)任刑初字第370号。
2.案由:绑架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汗青。
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1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任丘市。2013年4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朱旭东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伏某,男,1985年7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任丘市。2013年4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边凤娟;审判员:胡香梅;人民陪审员:杨静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2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