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刑初字第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5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永辉 单位: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刑法理论中,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被称为处断的一罪,牵连犯属于其中之一。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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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刑初字第46号。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娣、陈晨。
被告人:董某,男,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漯河市召陵区。2012年7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晁伟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占锋;审判员:高欣欣王海华
6.审结时间: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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