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由:
侵犯商业秘密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弘业永盛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知刑初字第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1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包文炯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在理论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两个原则:第一,对于能够计算权利人损失的,应当首先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数额作为本罪的数额标准;第二,权利人的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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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知刑初字第43号。
2.案由:侵犯商业秘密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艳。
被告人:费某,男,1979年4月18日生,原江苏弘业永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9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范凯洲、王一静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建春;审判员:丁炯;代理审判员:包文炯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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