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等强迫交易案
文书字号: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潮中法刑二终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7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思进 单位: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案屠宰场明显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行为人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要严格坚持法定标准,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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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12)潮平法刑初字第214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潮中法刑二终字第11号。
2.案由:强迫交易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沈松波。
被告人(上诉人):林某,男,1981年5月10日生,广东省饶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7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林继敏广东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林某1,男,1947年8月11日生,广东省饶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8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余立城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2,男,1990年2月3日生,广东省饶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7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余海松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3,男,1987年9月22日生,广东省饶平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2年7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余德平广东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4,男,1986年7月14日生,广东省饶平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2年7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冯洽文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5,男,1992年11月24日生,广东省饶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8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潘桂海广东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麦某,男,1977年6月3日生,广东省饶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8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康楚锋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6,男,1944年10月10日生,广东省饶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8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陈新福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惠刚;审判员:林镇福;人民陪审员:张玩群。
二审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钟彪;审判员:王佳曼;代理审判员:张思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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