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潮州市永汉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3)潮湘法刑初字第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8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仲武 单位: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和量刑上,宜以对客观行为的认定为基础,仔细分析主观要素,区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依法适用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的量刑情节。在具体审理此类案件中,还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精神及规定,注重对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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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3)潮湘法刑初字第84号。
2.案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湘君。
被告人:许某,男,1977年4月8日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初中文化,系潮州市永汉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英德市。2012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陈松潮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爱铭;人民陪审员:陈壮培翁克亮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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