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阴市法尔胜管业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3)澄环刑初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9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朱荩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成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达到“情节严重”自然成为准确界定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但囿于目前尚未出台涉此司法解释,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构成犯罪”亦无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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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3)澄环刑初字第5号。
2.案由: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申。
被告人:耿某,男,1985年12月14日生,江苏江阴人,汉族,小学文化,江阴市法尔胜管业有限公司工作。200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2013年6月2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宋献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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