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南省世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玉中刑终字第1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1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晓玫 单位: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中,出现以下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李某的主体身份符合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李某的主体身份仅符合受贿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不符合玩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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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2013)易刑初字第97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玉中刑终字第135号。
2.案由:玩忽职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秉贵、陈璐。
被告人:李某,男,1978年10月23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中专文化,云南省世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员。2013年4月2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雁卿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永华;审判员:郭晓玫李昱萱。
二审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开荣;代理审判员:马艳归崔智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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