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日月水处理有限公司诉无锡荣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支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商终字第03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9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少云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此条司法解释规定,原则上,试用买卖的试用期内的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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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3)惠洛商初字第000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商终字第0374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无锡日月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胡虓鸿(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北塘区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无锡荣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范玉梅(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万华山(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上海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志斌;人民陪审员:杨雪霞钱华君。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馨叶;审判员:王立新;代理审判员:杜志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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