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宋某诉联程旅游苏州分公司、联程旅游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旅游产品的合同定性问题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商终字第02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5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俞水娟 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权益承购合同书》是联程公司对于新开发的旅游产品设定的相应合同条款,对于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请求的处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争议:合同性质的界定和解除权行使的依据。
1.合同性质的界定
对于本案《权益承购合同书》性质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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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2)园商初字第078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商终字第0295号。
2.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被上诉人):宋某,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上诉人):联程旅游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171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宋某1,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联程旅游发展(大连)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联程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雅路388号新天翔商业广场2幢709室。
负责人:梁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心悦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张志斌。
二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吴岚;审判员:柏宏忠;代理审判员:杭雪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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