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厦门市同安区捷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股东会决议 表决权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终字第6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4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尤冰宁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是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的法律问题,具体如下:
1.诉讼主体
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关。公司是拟制的法律主体,唯经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作成会议决议,才能将众多股东的独立意思转换为会议决议,拟制成公司意思。股东会决议行为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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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2)同民初字第232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终字第668号。
2.案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男,194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善建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黄妙青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纪荣榴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厦门市同安区捷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强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城西新村“人寿大厦”2506室。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陶京铭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林某,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林振泰。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炳坤;审判员:尤冰宁;代理审判员:谢爱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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