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某、鲍某1和鲍某2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人身保险合同中近因原则的适用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0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玮 单位: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随着意外伤害保险在我国的逐步成熟,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运用意外伤害保险分担日常生活中意外事故带来的风险,但由于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事故发生后,同时存在几个致损原因时,针对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纠纷时有发生。本案即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湾民初字第109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54号。
2.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鲍某、鲍某1、鲍某2。
三原告(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周凯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裴沛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夏湾侨光路228号。
负责人:谢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某,该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孟某,该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冯某,该分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谢健宇。
二审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永红;审判员:曾若凡;代理审判员:朱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