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盛通电梯有限公司不服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行终字第2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3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宁静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死者李某2受雇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3,其与广州市盛通电梯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李某2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亡是本案的争议所在。
1.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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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2)青行初字第5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行终字第23号判决书。
2.案由:工伤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广州市盛通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杭祖兴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黄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黄某1,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陈某。
第三人:周某。
第三人:李某1。
(一、二审)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伟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波;审判员:农瑛滕莹。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晓霞;代理审判员:宁静郑之新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2年11月20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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