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东明县公安局不履行治安管理法定职责案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

东明县公安局法制科

东明县公安局陆圈派出所

东明县陆圈镇

菏泽市牡丹区

文书字号: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行终字第11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1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福忠 单位: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本案例涉及法院对不作为行政案件的审查范围及不作为行政案件举证责任问题。对不作为行政案件的审查只限于行政主体是否履行了程序上的义务,而不包括实体上的内容。关于不作为行政案件举证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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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3)东行初字第2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行终字第114号判决书。
2.案由:不履行治安管理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张德清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东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某1,东明县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某,东明县公安局陆圈派出所副所长。
第三人:李某1。
第三人:梅某,系李某1之妻。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某2,东明县陆圈镇村民。
一审委托代理人:侯某,菏泽市牡丹区市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国华;审判员:李福忠;人民审判员:赵爱喜。
二审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天正;审判员:李胜力;代理审判员:庞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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