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行政登记、要求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行终字第9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1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胜力 单位: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车辆转移登记行为,车辆登记机关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是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如何审查才是尽到了车辆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也是判断车辆登记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
1.形式审查、实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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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行初字第1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行终字第99号判决书。
2.案由:车辆行政登记、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宝镇,定陶信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菏泽市太原路1219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民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鄄城三江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鄄菏公路东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康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孔某,男,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银生;审判员:马俊华苏红。
二审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胜力;代理审判员:庞宠陈希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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