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汇源水务设备有限公司诉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案由:
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行终字第5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9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海红 单位: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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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行初字第1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行终字第55号判决书。
2.案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淄博汇源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马尚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程东胜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朱某,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张店分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洪美;审判员:高飞;人民陪审员:崔晓华。
二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商利群;审判员:卢长普;代理审判员:陈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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